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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区出租汽车投诉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6.12.07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有效监督出租汽车驾驶员守法守规经营,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营造良好的营运环境,根据《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有关规定,12月5日,徐州市文明办、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出台《徐州市区出租汽车投诉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投诉对象及行为范围

    根据《办法》规定,凡在我市市区注册经营的出租汽车及其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均为被投诉对象:1、拒载或未经乘客同意合载他人的;2、使用对讲设备从事与经营无关的活动的;3、未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线路行驶的;4、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未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的;5、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的;6、在车内吸烟的。

    投诉人需提供被投诉车辆的车牌号码等资料

    投诉人应当提供本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被投诉车辆的车牌号码或乘车发票,投诉事项及发生时间、地点;并提供能证明投诉事项的有效证据(有效证据指录音、录像、相片、乘车发票等),投诉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办法》明确受理时间:夏季工作日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春秋冬季工作日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受理地址在徐州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淮海西路418号运政服务中心510室),咨询电话:85863083。

    投诉事项经调查属实的将给予奖励

    《办法》明确,投诉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人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资料的;自投诉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投诉的;投诉事项经调查属实的,每次给予投诉人人民币50元的奖金。需要注意的是同一次违章投诉出现多个投诉人的,只对首个投诉人给予奖励;多个投诉人同时联名投诉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但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

    徐州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在投诉事项调查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奖金。投诉人需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此外,《徐州市区出租汽车投诉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自2016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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