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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刑事法律风险简介
发布时间:2019.09.02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曾伟说法 2019-07-05 16:24:06

 

职务犯罪的概念及构成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

1、职务犯罪主体: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群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群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重点罪名介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1、概念: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构成

一是犯罪主体的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单纯在国有单位中从事生产、劳务活动的工人、勤杂人员、服务人员等不能构成本罪,对于非国有单位,包括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也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犯罪主体在违反职责规定有可能是故意的,但对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结果主观上是过失的心理态度。

二是犯罪行为须是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音准严重损失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行为,是指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如马虎从事、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而没有避免等损失行为。犯罪主体不负责任在主观上多数都是过失心理态度,但也可能是故意的心理态度,但对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结果都是不希望不放任发生的过失心理态度。

三是犯罪结果须是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损失,致使国家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何为重大损失,刑法中没有规定,但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4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3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营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企业、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具有上述结果之一的,应认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重点罪名介绍: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概念

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构成

1)本罪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本罪主体排除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对该合同的签订、履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

2)认定本罪的关键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单位财务的情形。如果并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者虽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不是因此而被诈骗,即使有重大过失、亦不能以本罪论处。无被诈骗的事实,即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亦不能沟成本罪,这是本罪构成的一个重要客观条件。

3)本罪在构成上还必须具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予追诉。但是如果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行为人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构成犯罪。

4)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是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而不再是本罪。

5)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犯本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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